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4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的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5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2 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气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入口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其不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裙房高度内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时,该防烟楼梯间的裙房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6 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 当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7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8 地下、半地下室疏散楼梯间的防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一层,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时,该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住宅建筑地下为一、二层,其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且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楼梯间防烟系统可按以下要求设置:
        1)地下为一层,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地下为二层,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防烟楼梯间地下部分的前室不具有自然通风防烟条件时,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除地下疏散楼梯间满足本条第1、2款,或贴邻下沉式广场等能满足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要求的情况外,疏散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9 首层疏散楼梯扩大前室的防烟或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实施方式可根据建筑构造及设备布置条件等因素确定;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3.1.10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除避难层(间)外,尚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1.11 避难层(间)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12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不大于30m;
    2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不大于60m。

条文说明

3.1.1 本条是判断建筑物采用防烟系统形式的原则要求。但在判断高层建筑的裙房或裙楼时,应按以下原则判定: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或裙楼,其防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应高层建筑的要求;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或裙楼,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照裙房或裙楼的实际建筑高度确定。
3.1.2 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其自然通风效果受建筑本身的密闭性以及自然环境中风向、风压的影响较大,难以保证防烟效果,故本标准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要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来保证防烟效果。
3.1.3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由于这些建筑受室外风压作用影响较小,利用建筑本身的自然采光和通风,也可基本起到防止烟气积聚安全区域的作用,因此,建议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简便易行。当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其设计应根据各自的通风条件,选用本标准给出的相应的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5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简便易行,可靠性好,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
    1 当采用全敞开的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或者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每个可开启窗有效面积均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时,可以认为前室、合用前室自然通风性能优良,能及时排出从走道漏入前室、合用前室的烟气并可防止烟气进入防烟楼梯间,因此,可以仅在前室设置防烟设施,楼梯间不设。
    2 在一些建筑中,楼梯间设有满足自然通风的可开启外窗,但其前室无外窗或外窗不符合自然通风防烟条件,要使烟气不进入防烟楼梯间,前室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本条对送风口的位置提出严格要求,要求送风的气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入口,其目的是为了形成有效正压或阻挡烟气进入的气流。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其楼梯间就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不合理设计应绝对避免,如图1所示:图(a)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门的背后,门开启会被阻挡;图(b)送风口设置的位置使得前室加压送风气流通过门流向楼梯间;图(c)前室顶送风口太靠近楼梯间疏散门,大量的风被送进楼梯间。
图1 设置不合理的加压送风口
    3 在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中,可能会出现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而裙房高度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布局,为了保证防烟楼梯间下部的安全并且不影响其上部,对该高层建筑中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裙房的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规定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其送风口的设置方式也应按照本条第2款的要求。
3.1.6 本条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如何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作出规定。
    1 根据气体流动规律,防烟楼梯间及前室之间必须形成压力梯度,才能有效地阻止烟气,如将二者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合设一个管道甚至一个系统,很难进行风量平衡以形成合理的压力差,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楼梯间、前室分别加压送风。
    2 对于剪刀楼梯,无论是公共建筑还是住宅建筑,为了保证两部楼梯的加压送风系统不至于在火灾发生时同时失效,其两部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机、风道、风口)应分别独立设置。需要说明的是,当公共建筑物高度不超过50m或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两个楼梯间分别设有一个门的独立前室,那么,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可以分别采用楼梯间加压送风、前室不送风的方式;这时的楼梯间送风,一个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的情况也属于机械送风防烟方式。但楼梯间的送风量计算应按本标准第5.1.6条的规定选择门洞风速。
3.1.8 本条明确了地下建筑设置防烟系统的要求。对于疏散条件相对较好的地下一、二层,地下深度不超过10m,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首层有面积足够的外窗或外门进行自然通风排烟,可以有条件地采用自然通风方法排除烟气;否则,就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住宅建筑中,地下室往往是人员较少的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可以适当放宽。在应用本条文标准时,这些车库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1313和《上海市既有住宅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导则》(2019年)中有关防火隔离、疏散、灭火和排烟等相关要求。
    还有两点需要说明:①当地上与地下楼梯间竖向平面位置相同,但在首层部分用防火墙严格进行分隔时,则上、下楼梯间为不共用;如在此防火分隔墙上设有门或窗时(图2),则为共用;②对于建造在有坡度场地上的建筑,室外地坪有不同的标高,此时楼梯间的室外出入口地面应指该楼梯间到达室外的地面。
图2 地上与地下楼梯共用示意图
3.1.9 建筑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采用兼作门厅功能的扩大前室时,扩大前室面积往往比标准层前室面积大,开向扩大前室的疏散门和通向室外的疏散门数量较多,按门洞风速要求的送风量会比标准层大得多。对于火灾时开启二层或三层的公共建筑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首层扩大前室防烟系统不独立设置的话,送风时会严重影响其他楼层前室的送风风量,此时必须独立设置。当首层扩大前室仅作为人员疏散通道,不增加进入前室的疏散门时,可与楼层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合用。本标准中住宅建筑仅要求火灾层疏散楼梯的前室加压送风,所以该系统不必独立设置。
    首层扩大前室防止烟气进入,保证人员疏散的方法有三种:自然通风方式、加压送风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一般来说,自然通风防烟方法可靠性好,当具有可开启外窗的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首层扩大前室是不允许设置有可燃物的,当外门数量较少且加压送风量能确保阻止相邻区域烟气进入扩大前室时,可采用加压送风方式。当扩大前室无自然通风条件,外门或进入前室的疏散门数量较多,确保室内正压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以排除侵入前室的烟气。因此,防烟方式需要根据建筑构造及设备布置条件等多种因素确定。
3.1.10 本条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的效果,因为在机械加压送风的部位设置外窗时,往往因为外窗的开启而使空气大量外泄,无法保证送风部位的正压值或门洞风速,从而造成防烟系统失效。对于避难层(间),为了保证人员避难时的安全,无论采用何种防烟方式,均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所以应作为特殊情况除外处理。
3.1.12 避难走道多用作解决大型建筑中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问题。疏散时人员只要进入避难走道,就视作进入相对安全的区域。为了严防烟气侵袭避难走道,应在前室和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对于疏散距离在30m以内的避难走道,由于疏散距离较短,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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